一、適用范圍
1、適用于中小型宰雞、宰豬、宰鴨以及宰牛、宰羊等各種屠宰肉聯企業。如:生豬屠宰場、奶牛養殖場等;
2、適用于肉制品加工場,如:火腿制品加工廠,雞肉加工廠,燒肉加工廠等。
3、畜禽糞便處理廠,如:豬糞有機肥生產線,糞渣處理廠等。

二、特點
(1)屠宰廢水富含大量的漂浮物(血污、毛皮、雜物 、染物等等),可用格柵予以攔截,以保證后續設備的正常運行,而此設施屠宰場現在已經具有。
(2)屠宰廢水富含血污、油脂等大分子有機物,直接進入好氧將很難降解,因此格柵出水之后進入化糞池。
(3)屠宰廢水處理設備場現有化糞池能夠起到一定的處理效果,但其出水濃度依然很高并夾帶部分油脂,減輕后續處理設施的負荷,可在前端加一座油水分離的隔油池以去除油脂。
(4)屠宰場因為工作時間的因素,其排水周期跟其它廢水排放周期不同,主要集中夜間排放,必須設置一個較大的調節池來調節水質水量以保證整套設施的正常運行,減輕對后續設施帶來的沖擊負荷,廢水經調節池收集然后通過泵泵入后續處理設施。

三、防火措施
(1)屠宰污水處理設備的下水道不得從生產裝置、罐組、居住區等內部穿越;
(2)車間內的污水下水道應采用管道和封閉的明溝,敞開的明溝只允許接受用凈水沖洗地面、設備和管道所產生的污水,下水管道不應沿道路敷設在路肩的上、下;
(3)室外下水道管線應該是封閉的,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溝。只有在露天場地為排走雨水和洗滌用水,才允許明溝設置;
(4)易燃和可燃液體罐組內的下水道(包括雨水管或涵管)穿越防火堤時,應在防火堤外設置封閉設施;
(5)生活下水道不應與其他下水道接通,對于生活污水和化學污水合在一起凈化的工廠,允許通過泵站將生活污水傳送到屠宰污水下水道中,但要設置防止易燃易爆氣體進入泵站的裝置。